广州发文要求竞买商品住宅用地必须使用自有资金

观点网

2016-11-20 20:04

  • 竞买商品住宅用地从事房地产开发必须使用自有资金,不得使用银行贷款、债券融资、信托资金、资管计划配资、保险资金,否则将导致竞买失败及竞买保证金损失。

    观点网讯:11月18日,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广州市金融工作局联合发布《关于对竞买商品住宅用地资金来源核查的通知》。

    通知要求,为保持广州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要求广州范围内竞买商品住宅用地从事房地产开发必须使用自有资金。

    具体核查办法则包括,竞买申请人在参加竞买前,应清楚知悉商品住宅用地竞买资金(即地价款,含竞买保证金)不得使用银行贷款、债券融资、信托资金、资管计划配资、保险资金,否则将导致竞买失败及竞买保证金损失。

    同时,申请商品住宅用地竞买的企业、企业联合体或个人在竞得(中标)后5个工作日内应向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交相关竞买资金来源核查资料。

    该项资料包括距竞得(中标)日30日以内的人民银行征信报告、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及详细的控制结构披露报告、加盖公章并经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承诺书》、本次竞买资金的来源说明及相应的证明材料、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距竞得(中标)日一年以内的财务报告,以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专项审计报告,具体需详细披露银行贷款、债券融资、信托资金、资管计划配资、保险资金从上述财务报告日至竞得(中标)日这一期间内的期初余额、增加、减少、期末余额,并逐项详细说明期末余额所对应的资产,充分证明上述资金未用于本次竞买。

    观点新媒体获悉,一旦经金融监管机构认定竞买资金有来源于银行贷款、债券融资、信托资金、资管计划配资、保险资金范围的企业,将取消竞得(中标)人的竞得(中标)资格,不予退还竞买保证金并禁止竞得(中标)人在三年内参加广州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

    审校:徐耀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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