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告乃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18条刊发。
上海实业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公布,于二零一四年四月三日,本公司(作为担保人)及本公司之一家附属公司(作为借款人)与若干银行及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就一笔为期最长五年达40亿港元的定期贷款融资(“融资”)签订融资协议(“融资协议”)。
根据融资协议的条款,倘发生(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任何一项违约事件(除非获大多数贷款人(定义见融资协议)事先书面同意)时,融资项下之所有贷款连同应付利息及任何其他应付款项可能须即时偿还:
(1)本公司的控股股东上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上实集团”)(直接或间接)不再最终实益持有最少35%本公司附投票权的股本权益或不再拥有本公司的管理控制权;或
(2)上实集团的控股股东上海市人民政府(直接或间接)不再实益持有最少51%上实集团附投票权的股本权益或上实集团不再受上海市人民政府行政管辖。
于本公告日期,上实集团拥有本公司附投票权已发行股本权益约56.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