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四年三月十七日之通函(“通函”),内容有关构成关连及须予披露交易之就开发桂林地块组成合营企业。除另有界定外,本公告所采用词汇与通函内所界定者具相同涵义。
股东特别大会之结果
董事会宣布,有关合资协议之决议案获独立股东于二零一四年四月三日举行之股东特别大会上以按股数投票方式正式通过。
本公司于香港之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标准有限公司获委任为股东特别大会上点票之监票人。
于股东特别大会日期,已发行股份总数为3,712,683,913股,其中,2,413,938,806股(占本公司已发行股本约65.02%)由万达海外持有。万达海外须并已于股东特别大会上就决议案放弃投票。除上述者外,任何股东于股东特别大会上就任何决议案投票并无限制。因此,赋予独立股东有权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并于会上投票赞成或反对决议案之股份总数为1,298,745,107股。
概无股东有权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并仅可于会上就决议案投反对票。
由于有过半数独立股东投票赞成决议案,因此该决议案已获独立股东正式通过为普通决议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