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局宣布:
(i)于二零一三年八月五日,卖方与买方(本公司的全资附属公司)就(其中包括)透过远恒开发南头项目订立远恒合作协议,据此,卖方同意向买方出售及买方同意向卖方购买卖方持有的远恒51%股权;
(ii)于二零一三年八月三十一日,卖方与北京远盛(本公司的全资附属公司)订立第二份远恒股权转让协议,据此,卖方同意向北京远盛出售及北京远盛同意向卖方购买卖方持有的远恒10%股权;
(iii)于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卖方与买方就(其中包括)透过博信开发东凤项目订立东凤合作协议,据此,卖方同意向买方出售及买方同意向卖方购买卖方持有的博信51%股权;及
(iv)于二零一四年四月三日,卖方与买方就(其中包括)透过盛信开发连兴围项目订立盛信合作协议,据此,卖方同意向买方出售及买方同意向卖方购买卖方持有的盛信51%股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