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凯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于2010年6月与香港宝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宝亚”)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本公司出资81,872万元受让香港宝亚持有的海南华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华航”)70%的股权。详细情况见本公司2010年6月24日披露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的《股权收购公告》。现将以上股权转让协议的履行情况公告如下:
根据合同约定,本公司于2010年6月及11月支付了共计14,000万元合同价款,于2010年10月办理了海南华航70%股权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在协议履行过程中,本公司发现海南华航项目审批手续不合法,土地规划的性质和用途不符合约定,且无法按约定条件取得建设规划许可初审意见或设计要点。此外,香港宝亚还存在如下违约行为:未能依约解决与项目地块征地村民间的经济纠纷;未按约定清偿海南华航的负债;隐瞒未决诉讼等。
2013年10月,香港宝亚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本公司立即向其支付余下股权转让价款14,000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2,890万元,合计16,870万元。2、判令本公司向其支付自本案起诉之日起至被告实际支付股权转让价款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3、判令本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
由于本公司与香港宝亚就协议的履行问题进行长期反复的协商仍无法达成一致。鉴于香港宝亚的违约行为、协议履行和海南华航项目的现状,本公司于2014年1月29日向香港宝亚送达了《解除合同通知书》(嘉凯城司[2014]8号),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以及有关法律规定,以上股权转让协议自《解除合同通知书》送达香港宝亚时解除。
2014年3月,本公司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香港宝亚立即返还本公司己支付的股权转让款人民币14,000万元;2、判令香港宝亚向本公司偿付股权转让款占用损失4,986.30万元;3、判令香港宝亚赔偿本公司因《股权转让协议》解除所遭受的其他损失4,059.85万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香港宝亚承担。日前,本公司已经收到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通知书》[(2014)琼民初三字第2号]。
本公司将及时公告上述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市场风险。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