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11月1日起买房改房需缴纳成交价的1%作土地出让金

观点网

2017-09-26 11:05

  • 9月26日,南昌市发布新规并于11月1日起执行,其中提到划拨国有土地上城镇住房转让,由购房人按房屋成交价格的1%缴纳土地出让金,房屋成交价格参照税务部门计征契税时计税价格确定。

    观点网讯:9月26日,南昌市政府研究同意并印发执行《南昌市划拨国有土地上城镇住房转让不动产登记办法》,其中提到划拨国有土地上城镇住房转让,由购房人按房屋成交价格的1%缴纳土地出让金,房屋成交价格参照税务部门计征契税时计税价格确定。

    观点新媒体从江西省人民政府获悉,此次印发的文件主要涉及规范划拨国有土地上城镇住房转让不动产登记行为,包括直管公房、集资建房、解困房、安居房及单位自建房等房改房和商品房、拆迁安置房等(不包括政府摇号的经济适用房、村民安置房)。《办法》将于11月1日起执行,南昌县、进贤县、安义县、新建区参照执行。

    《办法》中提到,申请划拨国有土地上城镇住房转让进行不动产登记时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房屋原所有权人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不动产权属无纠纷;其他法定不动产转让的条件。

    划拨国有土地上城镇住房转让收取土地出让金的范围包括:买卖、互换、赠与或受遗赠导致转移的;作价入股、以房抵债导致转移的;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转移的;《办法》出台前,原划拨国有土地上城镇住房已转让,但未缴纳土地出让金再次转让的。

    除此之外,因继承、婚姻关系变更进行析产(即离婚析产、婚内析产)不收取土地出让金,待转让时再行收取。

    划拨国有土地上城镇住房转让缴纳完土地出让金后,土地权利性质由划拨登记为出让,出让年期从购房人取得的《南昌市划拨国有土地上城镇住房转让补缴土地出让金缴款确认单》落款时间起算,年限为70年。

    审校:杨晓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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