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服务协议诚如新鸿基告知及确认,於二零一二年五月九日,亚洲联合财务与长原先生订立董事服务协议,由董事服务协议日期起计10年年期(受限於当中所载之提前终止条文)。根据董事服务协议,亚洲联合财务委聘长原先生,长原先生则为亚洲联合财务提供服务,以制订、监督及实行中国发展项目以及完成重组。
上市规则涵义
诚如新鸿基告知及确认,董事服务协议为期超过三年。根据上市规则第13.68条,董事服务协议须取得联合集团、联合地产及新鸿基各自股东之事先批准。由於中国发展奖励(定义见下文)占联合集团、联合地产及新鸿基各自之各相关百分比率少於5%,故向长原先生授出中国发展奖励在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下毋须遵守通知、刊登公告及股东批准之规定。
於根据董事服务协议授出购股权(定义见下文)时,行使价、相关资产的价值及该等资产应占的溢利及收益各自的实际币值尚未确定,故就上市规则第14.76 (1)条要求须予公布交易之分类而言,联合集团、联合地产及新鸿基各自无法提供令联交所信纳的最高可能出现的币值。联合集团、联合地产及新鸿基各自视授出购股权为上市规则第14.76 (1)条项下的一项非常重大出售事项,因此,须待(其中包括)彼等各自股东於股东大会上批准後,方可作实。
尽联合集团董事会、联合地产董事会及新鸿基董事会所知、所悉及所信,长原先生为联合集团、联合地产及新鸿基各自之间接非全资附属公司亚洲联合财务之董事及行政总裁,因此,其为联合集团、联合地产及新鸿基各自之关连人士。
向长原先生授出中国发展奖励构成一项关连交易,但由於其构成上市规则第14A .31 (6)条项下上市发行人的董事订立之服务合约一部分,故此可获豁免遵守关连交易规定。
亚洲联合财务向长原先生授出购股权构成联合集团、联合地产及新鸿基各自之关连交易。由於行使价、相关资产的价值及该等资产应占的收益各自的实际币值於授出购股权时尚未确定,故就上市规则第14A .71条项下的关连交易之分类而言,联合集团、联合地产及新鸿基各自无法提供令联交所信纳的最高可能出现的币值。因此,授出购股权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A章申报、公告及独立股东批准之规定。
概无联合集团、联合地产及新鸿基各自之股东须就任何将於彼等各自股东特别大会上提呈以批准董事服务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之决议案放弃投票。
独立董事委员会及独立财务顾问
联合集团、联合地产及新鸿基各自将成立独立董事委员会(仅由独立非执行董事组成),以就董事服务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之公平性及合理性向彼等各自之独立股东提供意见、就董事服务协议是否符合联合集团、联合地产及新鸿基及彼等各自之股东之整体利益以及就彼等各自之股东如何投票提供意见。独立财务顾问将获委任以就此向联合集团、联合地产及新鸿基各自之独立董事委员会提供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