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网讯:为贯彻落实国家房地产市场调控各项政策措施,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巩固和扩大调控成果。7月26日,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印发《关于加强本市商品住房销售行为监管严格执行住房限售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该通知被称为新版“沪四条”,在明确上海从严实施限购政策的同时,进一步限制了开发商的“涨价权”。
《通知》要求,继续严格执行住房限售政策。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应严格按照住房限售有关规定开展销售、经纪业务,认真核对购房人户籍、婚姻、个税或社保缴纳证明等材料。非上海市户籍居民家庭持《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购房的,个人所得税的申报日期须符合“自购房之日起算的前2年内累计缴纳满12个月”的规定,补缴的不予认可。
《通知》提出,要加强商品住房销售方案备案审核。上海各区县房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商品住房销售方案备案审核,指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参照本区域同质楼盘实际成交价格、委托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等方式合理定价。对于定价过高的,可以采取约谈、劝诫等方式加强指导和审核,也可以联合价格主管等部门进行会审。对于商品住房销售方案不符合规定和本通知要求的,不予受理销售方案备案。
另上海各区县房管部门要与价格主管部门加强配合,共同做好“一房一价”工作,销售现场公布的房源价格应当与经房管部门备案的一房一价保持一致。这意味着上海开发商此前借预留涨价空间,虚报网上参考价的行为,将因此被彻底杜绝。
《通知》还规定,未取得预售许可或未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商品住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等性质的费用;也不得通过商业网站以认筹、发放VIP卡、网络团购等方式,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等性质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