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出台安居型商品房建设和管理草案
作者: 见习编辑 李宁     时间: 2011-02-20 16:34:05    来源: [ 观点网 ]

深圳市近期起草了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草案并予以公布,邀请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提出修改建议。

  观点网讯:2月18日,深圳市近期起草了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草案并予以公布,邀请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提出修改建议。

  所谓安居型商品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销售价格和转让年限,按照规定标准,主要采取市场化运作方式筹集、建设,面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单身居民配售的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

  草案规定,符合购房条件者应为深圳市户籍居民,已婚的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申请购买安居型商品房,单身且年龄满35周岁的,可以个人名义申请。

  申请人应具有深圳市户籍,参加深圳市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并按时连续缴费5年以上;申请人依照《深圳市人才认定办法》经认定为人才的,连续缴费时间为3年以上;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本市未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在本市未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在申请受理日之前3年内未在本市转让过自有住房。

  草案规定,申请人申请安居型商品房时虚报、瞒报有关情况或伪造有关证明材料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处5000元罚款,并自驳回其申请之日起3年内不予受理申请人及其配偶提出的政策性住房申请。

  以弄虚作假、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购买安居型商品房的,主管部门应当解除安居型商品房买卖协议、收回安居型商品房、退回原购房款,按照政府相关部门发布的同期同区域同类型普通商品住房的市场租赁指导价收取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搬迁之日期间的租金,并按照收取租金的三倍处以罚款。自安居型商品房收回之日起,5年内不予受理申请人及其配偶提出的政策性住房申请。

  申请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将其纳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在市住房保障部门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及违法行为人的居住地进行公示,同时将公示内容抄告其所属单位。

  有关监管部门工作人员不按规定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深圳市政府表示,出台本办法的主要目的是为加大保障性住房供应及创新保障模式,规范安居型商品房建设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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