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网讯:10月25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等三部委联合出台了《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将于12月1日起实行。
《办法》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照一个预售许可申请对应一个账户的原则,在临监管银行设立专用账户,并与监管银行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
《办法》称,商品房预售资金应当全部存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并对其中用于项目工程建设的资金实行重点监管,保证预售资金优先用于工程建设。
《办法》要求,商品房预售时,购房人应当将购房款直接存入专用账户,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直接收存商品房预售资金,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根据项目建设方案及施工进度编制预售项目用款计划。
《办法》指出,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导致工程停工、预售项目存在严重质量问题、预售项目未按期交付使用等问题,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书面通知监管银行暂停拨付专用账户内的全部商品房预售资金。
所谓商品房预售资金,购房人按照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支付的定金、首付款、购房贷款以及其他形式的全部购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