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网讯:日前,海南省政府出台了《海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对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套型面积、住房租金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
《办法》明确,海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为暂无支付能力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住房困难者。开发企业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的认定标准由建设单位报经同级住房保障管理机构核准、备案。企事业单位自建用于本单位职工的公共租赁住房,由建设单位报同级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备案。领取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家庭,以及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但无能力购买的家庭,也可以租赁公共租赁住房。
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租赁政府开发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一、无自有住房或者未租住公有住房;二、已与当地用人单位签订并履行2年以上劳动用工合同;三、家庭收入符合市县政府划定的中等偏下收入线标准;四、市县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办法》规定,公共租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以60平方米以下小户型为主。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租金成本由房屋的折旧费、维修费、管理费、贷款利息构成。
另外,政府权属的公共租赁住房只租不售,企事业单位、开发企业等社会机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10年内不得上市交易,并在房屋权属证上予以标注。10年后上市交易时,应当补交土地出让金等土地收益价款和相关优惠税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