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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新物业管理办法要求开发商支付前期物业费
作者: 见习编辑 童妍     时间: 2010-05-27 17:06:29    来源: [ 观点网 ]

开发商须承担前期物业服务责任,可将物业服务委托给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专业性服务企业。

  观点网讯:《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于5月27日出台,将定于10月1日施行,规定开发商须承担前期物业服务责任,负责前期物业费。

  该办法规定,开发商须承担前期物业服务责任,可将物业服务委托给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专业性服务企业。在销售房屋时,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的附件。

  北市住建委物业处处长于良介绍,今年10月1日以后取得预售许可证的项目,在业主大会成立之前,或者业主大会筹备组成立三个月之内,开发商须承担起前期物业服务的所有责任。业主在这期间不必承担物业费,待业主大会成立后,由业主大会和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这时可以对服务标准和物业费重新进行约定。

  据介绍,前期物业由开发商承担,除了承担费用,开发商还要负责设施、设备管理,保安和保洁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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