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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公租房申请初定不限定收入标准
作者: 见习编辑 李娟     时间: 2010-04-20 16:24:19    来源: [ 观点网 ]

出台目是“为了有效解决本市青年职工、引进人才和来沪务工人员及其他城市常住人口的阶段性居住困难”。

  观点网讯:据悉,上海市《关于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已于4月16日下发各区县房地部门进行内部意见征询。上海公共租赁房政策已现基本框架,预计今年下半年可在部分区县开展试点。

  《意见》称,出台目是“为了有效解决本市青年职工、引进人才和来沪务工人员及其他城市常住人口的阶段性居住困难”。核心内容为房源筹措、供应管理和租赁管理这三方面。

  《意见》未从经济收入方面限定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或家庭,申请对象需要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或持有本市居住证和持续缴纳社会保险金达到规定年限;已与本市就业单位签订一定年限的劳动或工作合同;在本市无自有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等于)15平方米;申请时未享受本市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租期方面,《意见》规定,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2年,合同到期仍需租赁的,运营机构应重新对承租人进行资格审核,符合条件的可续签定,租赁总年限一般不超过5年。

  根据《意见》,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主要为成套小户型住宅或集体宿舍,套均建筑面积一般控制在40-50平方米。

  《意见》表明,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可通过一下途径筹措房源:结合旧城区改造、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大型居住社区建设等项目,单独选址、集中新建的;从新建、配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其它保障性住房中,经规定程序批准转化的;利用单位(各类经济和产业园区)自用土地建造的;按规定,综合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适用集中新建的;对于因产业结构和城市结构调整而闲置的厂房、仓库、办公等非居住用房进行改建或非永久性改造的;收购或代理经租市民或社会机构闲置的存量住房;积极探索房地产开发企业或社会机构定向投资建设和提供房源;其它方式筹集的房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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