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网讯:日前,海南省出台了《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通知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旨在进一步加强和改善房地产市场调控,增加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的有效供给,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有人内人士表示,海南这份新政从内容看,基本上是在去年国家的“国十一条”政策的基础上,针对海南本地情况做了进一步的细化,如果可以很好地执行,那无论是对政府,还是对老百姓、开发商,都是好事情。
意见明确规定,今年5月1日起,海南省将实行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备案,以及合同注销备案制度。在订立商品住房买卖合同之后,开发企业应在预售后10天内,办理备案手续和预告登记,逾期不办理备案手续和预告登记的暂停预售许可。
意见还规定,在批准商品住房预售许可10日内,开发商应一次性对外公布全部房源和每套商品住房的房价。商品住房销售应实行明码标价,经营者在公开销售前24小时,应在商品住房交易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商品住房价目表(书、牌),明确标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意见明确指出,对于没有取得预售许可,但以“内部认购”、“预交诚意金”、“发放VIP卡”等含有预订款名义或方式进行销售的,一经查实,由县级以上房产管理部门依照相关规定,责令其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收取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
意见还要求,为加强预售资金监管,从今年5月1日起,商品住房预售款应当存放于开发企业指定的某一银行账户,严禁开发企业直接收取现金。而且,预售所得款项应用于该预售项目工程建设,不得挪作他用,并接受预售资金监管机构和银行的监管。
新政对于捂盘惜售、囤积房源的;发布虚假广告、散布虚假信息的;未按规定时间公开全部房源、未按规定期限办理合同备案的;一经查实,责令即时整改,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