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持有的深圳市海星信力德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61.64%的股权和西安海星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98%的股权处于限制中。
观点网讯:昨晚,*ST海星再次发布公告,披露了最新一例为披露过的曾发生的诉讼。
公告称,公司以前曾经发生过的诉讼事项未经披露,即(2005)深中法民二初字第269号、270号借款合同纠纷案,现补充公告如下: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布吉支行起诉称:2004年5月20日,原告与被告深圳市方正东讯科技有限公司)签订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约定由原告核定给方正东讯人民币5000万元的综合授信额度,期限为2004年5月20日至2005年5月20日。同日,原告与被告公司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由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04年5月21日、20日分别向方正东讯发放了人民币2000万元、3000万元的贷款。合同到期后,方正东讯未按约定归还原告贷款本金,截止到2005年5月20日共欠原告本金2000万元及利息81195元、本金3000万元及利息189000元,公司也未按照约定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深圳中院于2006年4月28日分别出具相关《民事判决书》。此后,深圳中院于2006年11月9日分别出具相关《民事裁定书》,分别解除该院依(2005)深中法民二初字第269号、270号《民事裁定书》对公司相关财产的查封、冻结。
截止本公告发布日,上述借款已归还,公司的担保责任已经解除。公司各项经营业务仍在正常进行。
同日,*ST海星还发布了另一公告表示经公司管理层查询发现,其持有的深圳市海星信力德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61.64%的股权和西安海星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98%的股权处于限制中。
限制原因海星科技表示,一是深圳市中院(2006)深中法立裁字第102-1号冻结西安海星现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61.64%的股权至2008年3月19日,虽已过限制日期,但至今还未解冻。
二是2006年3月20日,西安市工商局依据(2006)深中法立裁字第102-3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因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红岭支行与我公司发生借款合同纠纷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深中法立裁字第102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冻结我公司所持海星房地产98%的股权。查封期间2006年3月23日至2008年3月22日。
2008年3月24日,西安市工商局依据(2008)深中法执字第328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因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红岭支行与我公司发生借款合同纠纷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深中法执字第328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轮候冻结我公司所持海星房地产98%的股权。冻结期限为两年,从转为正式查封之日起算。
2008年9月22日,西安市工商局依据(2007)深中法执字第1070-2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因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上步支行与深圳市方正东讯科技有限公司、本公司、魏东生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中,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深中法执字第1070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继续冻结我公司所持海星房地产98%的股权。冻结期限为壹年,从2008年9月26日起至2009年9月25日。
2009年3月16日,西安市工商局依据(2008)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二字第3157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因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益田支行与本公司、西安海星科技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的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了法律效,查封我公司所持海星房地产98%的股权。
以上四笔冻结,至公告发布时还未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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