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产G30
上海“炒房区长”和他的24套房子

  判决书显示,2001年1月,康慧军夫妇以119万元的总价购买了仁恒滨江园一期的一套房子,面积大约144平方米。2005年底,又看中了仁恒滨江园三期的样板房503室,面积327平方米。仁恒房产公司提出多套优惠方案均被康氏夫妇否决之后,最终达成了用旧房换新房的协议,差额面积180多平方米,仍按照最先开盘时的单价8300元/平方米成交。为了掩人耳目,房产公司想出了“工作失误”的理由,说法是康氏夫妇本来有过预订但却被工作人员遗漏了。这一“工作失误”为康氏夫妇省下了将近489万余元。在最后法院认定的590余万元受贿额中,仅此一项就占据了4/5的比例。

  康慧军夫妇的另一处豪宅位于国际丽都小区内,它地处南京西路黄金商业圈,城周围都是当年的老上海独栋洋房,出门步行几分钟就是上海奢侈品牌最密集的恒隆广场、中信泰富等购物中心。位于16号楼的这套房子,虽然只有170多平方米,月租金却在2万元以上。

  康慧军夫妇的第三套豪宅位于古北路上的虹桥华庭,拥有的4号楼那套房子已经空置了一年多,小区的管理人员甚至都不知道它的主人已经锒铛入狱。

  除此3处之外的其他房产,购价大多在八九十万元,但在前述房产中介人士看来,“现在至少也翻了两三番”。

  判决书显示,现有14套房产的总价值(即买入价)高达1420余万元,仅房屋出租一项,康慧军夫妇就从中获益133万余元。

  康氏夫妇的“炒房投资”不可谓不成功,如果算上此前经手过的另外10套房子,他们仅在房屋转手买卖的“投资”上就曾获利568万余元。

  判决书显示,从买入到卖出,最长的间隔时间也不超过3年,即可获利近百万元。而间隔最短的一次,2003年2月以朱某名义购入位于东方路的两套房产,同年5月和6月就转手卖出,获利41万余元。

  票子

  24套!在房价高涨的年代,康慧军夫妇哪来的这么多钱炒房?

  判决书显示,康氏夫妇的合法性收入有如下几项:康慧军自1979年9月以来的职务收入335.9104万元,王孝琴自1991年4月以来的职务收入526.4616万元,法人股、债券收入700.2万元,购房退税收入104.67万元,康慧军货币分房收入93万元,康慧军夫妇依靠13套房屋租赁获利的133.91万元,康慧军夫妇“炒卖”10套房产的获利568.3885万元……

  在看守所,康慧军曾向他的辩护律师抱怨法院认定的合法收入少算了,“担任陆家嘴集团一把手时,年收入不会低于50万元,实际算起来,职务收入应该要比这个高不少”。

  如此看,康氏夫妇并不缺钱。其实,按照妻子王孝琴的供述,最早开始买房炒房的钱就来自这些收入,此后通过转手和出租还贷,雪球越滚越大。至案发时,康氏夫妇所有全部财产为3499.6651万元,除去支出和能够明确来源的以外,仍有1211.5473万元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由此即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在法院认定的受贿额中,除去房产差价外,其余百万元左右的受贿大多来自与其关系较为亲密的同学或下属。

  判决书显示,2004至2006年间,康慧军先后利用担任陆家嘴集团总经理、浦东新区副区长的职务便利,安排其原秘书何某先后担任陆家嘴集团下属浦东新区土地发展(控股)公司总经理助理、新大陆公司总经理等职,并为何某之妻提供帮助。2006年7月,何某以祝寿为名,将港币2万元直接送到康慧军的办公室。2007年9月,何某在得知康慧军即将出访台湾地区后,在康慧军办公室送给他一个装有3万元新台币的信封。

  2002年,康慧军在任陆家嘴集团总经理时,将集团名下御桥小区B地块土地使用权转让给自己的老同学徐某所在的房产公司。判决书显示,当时,按计划该地块原本由陆家嘴集团下属公司自行开发,但在康慧军的指示下,转让给了徐某。此后,徐某夫妇先后送给王孝琴2万英镑,名义是让同在英国读书的康慧军之子照顾自己的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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