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2014年8月27日,本公司(作为买方)与卖方订立买卖协议,据此,(i)本公司已有条件同意购买而卖方已有条件同意出售销售股份(相当于目标公司的全部已发行股本),总代价为373,800,000港元(可按下文“收购事项代价的调整”分段所详述予以调整),及(ii)卖方已有条件同意向本公司转让股东贷款。收购事项须待达成或豁免下文“先决条件”一节所载的若干先决条件后,方可作实。
卖方现为目标公司(一间物业发展的投资控股公司)的唯一股东。目标公司为香港公司的唯一股东,香港公司继而为该物业的注册及实益拥有人。于完成后,目标公司将成为本公司的全资附属公司,而目标集团的财务业绩将综合计入本集团的综合财务报表内。
上市规则的涵义
由于根据上市规则第14.07条计算的有关于买卖协议项下的收购事项的适用百分比率超过5%但低于25%,故根据上市规则,收购事项构成本公司的须予披露交易。
禹洲地产:收购GREAT BLOOM HOLDINGS LIMITED的全部股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