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告及由华润置地有限公司(“本公司”)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18条作出。
十五亿人民币定期贷款融资协议
于二零一四年七月十六日,本公司作为借款人,就总数为人民币十五亿元之定期贷款融资(“贷款融资”)与一家银行订立贷款融资协议(“该融资协议”)。此贷款融资自融资协议日期起计为期三年。
对华润(集团)有限公司(“华润集团”)须持有本公司最低股权之规定
根据该融资协议,倘若(i)华润集团不再为本公司之单一最大股东;及/或(ii)华润集团不再持有最少35%本公司之已发行股本(不论直接或间接持有),将构成违反该融资协议之事项。于本公告日期,华润集团拥有本公司已发行股本中约67.95%权益。倘出现违反该融资协议之事项,该银行可宣布取消该融资协议下之承诺及/或宣布所有未偿还款项连同贷款融资项下所有应计利息及其他所有本公司需于该融资协议下支付的款项即时到期及须予偿还。
承董事会命
华润置地有限公司
主席
吴向东
中国,二零一四年七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