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提示
1.合同类型:区域整体合作开发建设经营协议及补充协议
2.合同生效条件: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且经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3.合同履行期限:合作期限为50年,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
4.对上市公司当期业绩的影响:该合同履行对公司2014年度的资产总额、净资产和净利润等不构成重大影响。对未来几年公司的净资产和净利润将产生一定的影响,具体数额目前还无法预测,今后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该合同履行增加公司的业务区域,未来会增加公司的土地储备。
5.合同风险分析:合同履行期限较长,存在可能遭遇不可抗力因素影响的风险。
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已于2014年7月16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签订<整体合作开发建设经营河北省涿鹿县约定区域合作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与涿鹿县人民政府合作开发建设经营河北省涿鹿县行政区划内约定区域(以下简称“合作区域”)。本次合作开发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二、合同的双方当事人
甲方:涿鹿县人民政府
乙方: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
三、主要合同条款
1.合作区域
合作区域位于涿鹿县矾山镇南部及周边地区。一期占地面积约64平方公里(面积以实际测量为准)。为保障该合作区域统一规划及统一开发建设,甲方同意预留约183平方公里作为远期规划开发区域。
2.合作事项
甲方负责合作区域内的开发建设管理工作、合作区域内规划建设用地的前期土地征转并形成建设用地,按照双方约定的开发进度提供建设用地并依法进行供地。乙方负责投入全部资金全面协助甲方进行合作区域的开发建设及管理工作,包括在合作区域的开发中根据规划要求提供“九通一平”等基础设施建设工作、公共设施建设工作、土地整理投资有关工作、产业发展服务工作及相关咨询服务等服务。乙方为完成合作区域开发建设、运营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产生的成本,具体以双方共同选定具有甲级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报告为准。
3.合作开发排他性与合作期限
1)本协议项下甲方对乙方的委托是排他性的、非经乙方同意不可撤销或变更的。
2)本协议项下委托服务的委托期限为50年,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计算。
4.投资收益
1)就基础设施建设、公共设施建设项目,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建设费用,具体包括建设成本和建设利润两部分,建设利润按建设项目的总投资额的15%计算。
2)就土地整理投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土地整理费用,具体包括土地整理成本和土地整理收益两部分,土地整理收益按土地整理成本的15%计算。
3)就产业发展服务,甲方应向乙方支付产业发展服务费用。当年产业发展服务费的总额,按照合作区域内当年入区项目新增落地投资额的45%计算(不含销售类住宅项目)。
4)规划设计、咨询等服务费由双方按照成本费用的110%计算,具体以审计报告为准。
5)物业管理、公共项目维护及公用事业服务等按照国家定价执行;无国家定价的,按照政府指导价或经甲方审计的市场价确定。
5.结算时间
基础设施建设及公共设施建设费用,甲方应于具体建设项目竣工交付后60日内完成结算;土地整理费用,甲方应于每年2月底前完成结算;产业发展服务3费、规划与咨询服务、物业管理、公共项目维护及公用事业服务费用等,甲方应于每年2月底前完成结算。
6.结算费用来源
结算费用来源仅限于合作区域内所产生的收入,即指委托期限内合作区域内企业与单位经营活动新产生的各类收入(委托期限内合作区域内,原有企业原址所新产生的各类收入不计入,但新增地建设部分除外),主要包括税收、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非税收入、专项收入、专项基金。
7.双方的承诺
1)甲方承诺:在合作区域的开发过程中,为创造良好的融资环境,在乙方及入驻园区企业需要融资时,在不违反国家有关政策的情况下,甲方或其职能部门予以全力支持,双方协商认为必要时,甲方可出具有关文件,协助办理各项手续;支持入驻园区企业上市融资(包括境内外直接、间接上市)。在本协议合作区域范围内,甲方不再设立其它同样模式的合作区域。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积极办理或为乙方及入驻园区企业争取各项最优惠的税收、技术技改、科技创新等政策。甲方应确保合作区域有一定数量开发用地的建设用地指标供乙方进行先期开发建设。
2)乙方承诺:负责全部委托事项所需的全部资金的筹措并做到及时足额到位,确保资金使用平衡,以确保全部委托事项按时完成;全力协助甲方进行用地指标、规划指标、耕地(基本农田)占补平衡指标的争取和报批等工作;组织进行合作区域的发展战略论证,科学制定合作区域的产业定位。整合国内外高水平的规划设计单位,提出合作区域总体方案和规划建议,制订可行的实施计划。建设用地开发建设、招商引资,乙方应按照甲方制定的总规、控规和国家政策执行,对于特殊项目,应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协议签订后乙方迅速进行整体概念规划工作,并在本协议签署后180日之内完成,经甲方规划委员会同意后实施。
8.转让和承继
本协议签署后,乙方将授权其下属控股子公司九通基业投资有限公司独资成立专门从事合作区域开发建设经营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开发公司。开发公司成立后,本协议约定应由乙方享有、承担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全部转由该开发公司4承担。
9.生效条件
本协议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且经乙方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四、合同履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该合同履行对公司2014年度的资产总额、净资产和净利润等不构成重大影响。对未来几年公司的净资产和净利润将产生一定的影响,具体数额目前还无法预测,今后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
2.该合同履行对公司业务独立性不构成影响,不会因履行该合同而对合同对方形成依赖。
3.该合同履行将增加公司的业务区域,未来会增加公司的土地储备。五、合同履行的风险分析本项目实施可能存在的主要风险为合同履行期限较长,存在可能遭遇不可抗力因素影响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2.《关于整体合作开发建设经营河北省涿鹿县约定区域的合作协议》;
3.《关于整体合作开发建设经营河北省涿鹿县约定区域的合作协议的专项结算补充协议》。
特此公告。
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7月17日
华夏幸福:关于签订整体合作开发建设经营河北省涿鹿县约定区域合作协议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