兹提述海昌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四年四月十六日之公布(“该公布”),内容有关就大连老虎滩公园之建议合作。除另有订明外,本公布所用词汇与该公布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根据合作框架协议,海昌中国、大连老虎滩及虎滩乐园将可以于合作框架协议签署日后90天内(“有关期间”)另行订立载有有关大连老虎滩公园之建议合作之详细条款的最终协议(“最终协议”)。
订约方已就合作框架协议建议合作的主要条款及条件的细节达成一致,如关于公园运营与管理、合作发展、收入与支出安排及新项目开发等的条款及条件,并正就合作框架协议未尽事宜的其他个别条款及条件之细节进行磋商并将提交最终协议的已同意条款及条件予主管大连老虎滩公园的中国地方政府部门批准,订约方需要更多时间落实最终协议。因此,于二零一四年七月十一日,订约方彼此同意将有关期间延长。本公司董事会预期最终协议之所有条款及条件将于二零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或之前落实。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签立最终协议可能构成本公司之关连交易。倘订立最终协议,本公司将遵守上市规则第14A章下的有关规定。
除以上所披露者外,合作框架协议的所有其他条款与条件维持不变,且继续具有十足效力。
由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所考虑的项目及事宜不一定会落实,投资者于买卖本公司证券时务请审慎行事。
代表董事会
海昌控股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兼行政总裁
王旭光
中国大连,二零一四年七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