谨此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四年七月十一日之公布(“该公布”),内容有关视作出售于中国物流集团之35%权益。除非另有界定,否则本公布所用之专有词汇与该公布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董事会谨此就该公布所述若干资料作出补充。
“第一期项目土地”及“僵局”两个分段所述之认沽期权及认购人要求中国物流赎回全部(但非部分)认购股份之权利(“赎回权”)并非按本公司酌情权行使。认购人行使认沽期权及赎回权将构成本公司收购于中国物流集团之35%权益。本公司将于认购人行使认沽期权或赎回权时,按照上市规则另行发表公布。
本公司已根据上市规则第14.44条,获得一批有密切联系之股东书面批准认购协议、股东协议及据此拟进行之交易(包括行使认沽期权及赎回权)。该批有密切联系之股东包括皓明控股有限公司(“皓明”)及北控置业(香港)有限公司(“北控置业香港”),分别实益拥有1,557,792,500股股份及2,417,076,407股股份之权益,合共相当于该公布日期本公司全部已发行股本约58.89%。皓明为北控置业香港之全资附属公司,而北控置业香港由北京北控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北控置业”)全资拥有。北京北控置业为北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因此,皓明及北控置业香港为一批有密切联系之股东。就董事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深知、尽悉及确信,概无股东于根据认购协议及股东协议拟进行之交易中拥有重大权益,因此,概无股东须于将就批准认购协议、股东协议及据此拟进行之交易而召开之股东特别大会上放弃投票。故此,本公司根据上市规则第14.44条获准并不就此召开股东特别大会。
该公布所提述之投资额乃指认购人就认购股份实际作出之投资总额。
承董事会命
北京建设(控股)有限公司
公司秘书
萧健伟
香港,二零一四年七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