谨此提述该公布。于二零一四年六月一日,买方、卖方、买方保证人及卖方担保人订立该协议,据此,在该协议之条款及条件规限下,买方已有条件同意购买而卖方已有条件同意出售待售股份,总代价为港币472,500,000元。代价将于完成时透过现金偿付。
于完成后,于目标公司之投资将分类为“于联营公司之权益”,并以权益会计法于本集团之财务报表内列账。于完成后,根据本集团综合财务报表所采纳之会计准则“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0号-综合财务报表”,目标公司将不符合本公司附属公司之定义。
本通函旨在向阁下提供(其中包括)(i)该协议之详情;(ii)上市规则所规定之其他资料;及(iii)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北京建设:有关收购正峰集团有限公司约21.83%已发行股本之非常重大收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