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董事之委任
碧桂园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本集团”)董事会(“董事会”)欣然宣布,吴建斌先生(“吴先生”)获委任为本公司执行董事,自二零一四年四月一日起生效。
吴先生,五十一岁,毕业于西安交通大学经济与金融学院(原陕西财经学院),并于澳门科技大学分别取得工商管理硕士及博士学位。吴先生为高级会计师,并为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兼职教授。吴先生于一九八四年加入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一九八七年获派驻中国海外发展有限公司,二零零一年任中国海外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兼财务总监,二零零二年任中国海外发展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财务总监,并于二零零九年调任为副主席兼非执行董事。加入本集团之前,吴先生为中国海外集团有限公司常务董事及副总经理及中海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吴先生于二零零四年至二零零九年获得多项奖项,包括由中国总会计师杂志社、中国CFO国际峰会分别于二零零八年及二零零九年颁发的“改革开放30年财务管理成就奖”及“建国60周年中国财务价值领军人物”。吴先生亦为第十一届陕西省政协委员。吴先生拥有三十年企业财务、会计、投资运营及信息化管理经验。
吴先生与本公司订立服务协议,自二零一四年四月一日起至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而任何一方可向对方发出不少于六个月的事先书面通知予以终止,并须根据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规定于本公司股东周年大会上轮值退任及重选连任。根据服务协议,吴先生有权收取基本年薪人民币5,000,000元及享有其他附加福利。此外,吴先生有权按董事会的绝对酌情权所定的数额获得年终管理花红。吴先生的薪酬经本公司薪酬委员会建议,且乃参考彼于本公司之职责及责任、本公司之酬金厘订政策以及现时市场情况而厘定。
除上文披露者外,于本公布日期,吴先生与本公司之任何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或控股股东概无任何关系,以及彼于过去三年并无在上市公众公司担任任何董事职务。于本公布日期,根据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的涵义,吴先生连同其联系人拥有3,000,000股本公司股份的直接权益,占本公司已发行股本约0.01%。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于本公布日期,概无其他须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51(2)(h)至13.51(2)(v)条的规定披露的资料,亦无其他有关委任吴先生而须知会本公司股东的事项。
董事会谨此对吴先生获委任表示欢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