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布乃上海证大房地产有限公司(“本公司”)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第13.18条而作出。
于二零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本公司(作为借方)与一家银行(作为原贷方,“贷方”)就一项分为两期,总金额一般最高为400,000,000港元之定期贷款融资(“融资”)订立融资协议。每期的最后到期日为各期首次动用日期后三十六个月,并须符合融资协议所载列之条款及条件。
根据融资,倘本公司控股股东兼执行董事戴志康先生(“控股股东”)不再(i)直接或间接实益拥有本公司已发行股本及拥有权益35%或以上;(ii)为本公司之单一最大股东;或(iii)控制本公司,则构成违约事件。于发生违约事件后,贷方可(在不影响其他赔偿之情况下)宣布融资终止,而融资项下之所有债务连同应计利息将即时到期及应予偿还。截至本公布日期,控股股东实益拥有本公司已发行股本合共约38.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