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明确,境外投资者以利润补缴注册资本或增资,可按再投资额10%或更低协定税率计算抵免,选定后5年内不得变更。
观点网讯:8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税收抵免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对境外投资者以利润再投资中国境内居民企业的税收抵免规则作出细化。
公告明确,境外投资者将分得的利润用于补缴已认缴的注册资本、增加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属于“新增或转增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实收资本或者资本公积”情形,可享递延纳税。抵免额度可按再投资额的10%或税收协定(或安排)规定的低于10%的股息税率计算,但比例一经选定,在持有投资满5年(60个月)后收回投资并申报补缴递延税款时,不得再适用更低协定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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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校:刘满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