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荆门7月3日出台新规,6方面措施包括:加快地下停车位销售、促进商办类商品房销售、优化公租房政策、优化房屋征迁安置政策、加快“好房子”供给、支持项目分期建设验收与办证。
观点网讯:7月1日,湖北荆门市印发《关于持续巩固中心城区房地产市场稳定态势的政策措施》,推出6方面19条针对性举措,多维度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6方面措施包括:加快地下停车位销售、促进商办类商品房销售、优化公租房政策、优化房屋征迁安置政策、加快“好房子”供给、支持项目分期建设验收与办证。
该政策提到,有序推进现房销售。对新出让的优质房地产开发用地,优先采用现房销售模式开发。2026年1月1日起,新出让土地开发的商品房,原则上实行现房销售。按照“新老有别”的原则,逐步配套提高商品房预售门槛,2025年8月1日后取得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工程形象进度应达到建筑主体结构封顶。
以下为荆门市《关于持续巩固中心城区房地产市场稳定态势的政策措施》全文: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适应当前房地产供需格局的重大变化,持续巩固房地产市场稳定态势,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 、加快地下停车位销售。
(一)合理调整地价标准。地下停车位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按照该宗地所在区域地上建设用地使用权工业用途基准地价的1.2%核收。
(二)给予购买补贴。居民购买地下停车位,网签商品房买卖合同、取得契税完税凭证的,由所购地下停车位所在区按契税实缴额度给予100%补助。
(三)加强销售管理。开发企业销售产权停车位的,应办理商品房销售备案手续后,及时为购买人办理商品房合同网签备案。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地下车库(车位)不动产首次登记,原则上与地上建筑物一并办理。
(四)规范物业小区内外地面停车行为管理。加强小区地面停车管理,依法查处堵塞消防通道和占压绿化、破坏设施等行为。综合开展物业小区周边路面停车专项整治,规范路面停车行为。
(五)优化机械式停车位销售政策。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空间、权属界线封闭且能独立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垂直升降类机械式停车位可以依法对外出售,对车位不能固定的升降横移类等其他机械式停车位只能出租,不得出售。
二、促进商办类商品房销售。
(六)鼓励购买商业办公用房。在中心城区购买新建商业办公用房用于非经营用途,网签商品房买卖合同、取得契税完税凭证的个人,由所购商业办公用房所在区按契税实缴额度给予50%补助。
(七)支持商业办公用房调整结构。对已建成的商业办公用房,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鼓励和引导土地使用权人改变用途用于教育、养老、文化体育等产业项目和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促进房地产用地结构调整。
(八)盘活存量商业办公用房。鼓励国有企业将闲置的商业办公用房整体委托给国有租赁型资产公司租赁经营。政府行政机关及事业单位、社区公共服务机构、自律性组织、国有企业需要新增办公用房和社区用房、菜市场等公建配套设施的,支持优先采取购买或租赁存量商业办公用房的方式解决。
(九)加大金融支持。鼓励金融机构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购买商铺、公寓等商业办公用房,给予普惠金融贷款利率优惠;创新信贷产品,在客户准入、贷款额度、还款方式、定价等方面给予灵活性政策支持,满足市场主体对商业办公用房的信贷需求。
三、优化公租房政策。
(十)调整公租房申请条件。城镇居民申请公租房的,其家庭人均年收入应低于上年度荆门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含)。
(十一)收购存量商品住房作为公租房。采取发放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和利用公租房易地建设资金等方式,收购符合条件的存量商品住房作为公租房。
四 、优化房屋征迁安置政策。
(十二)推行房票安置。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更新过程中涉及到对被征迁居民进行安置的,按照先安置、后搬迁的原则,鼓励优先采用房票安置或“以购代建”方式安置。
(十三)放宽房票限制条件。房票核发实行实名登记备案,被征收人及其近亲属(主要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可以作为房票的使用人。探索在城区范围内建立“房源超市”,支持房票在城区范围内打通使用。被征收人满足在本地拥有一套住房的前提下,允许房票用于购置公寓、车位、商办等非住宅类商品房。
五、加快“好房子”供给。
(十四)优化公服设施容积率计算规则。适应人民群众对高品质居住需求,对土地、规划、设计、建设等方面进行优化提升,调整完善房地产项目计容面积、公摊等建筑设计规则。鼓励公共开放空间、配建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核定建筑工程容积率时,下列情形不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边界开放、便捷可达且面向公众或社区全天候免费开放的公共开放空间(过街楼、架空走廊、连廊、檐廊、挑廊、景观亭廊、入口雨棚等);小区各类配电房(含开闭所)及电信设备房、市政配套用房(垃圾房)以及为小区服务的物管用房、快递室;建筑物屋顶的梯屋、电梯机房、水箱间、人防报警间、通信基站机房;室外电动自行车停车及充电棚;无偿交付政府的公租房和幼儿园、社区用房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公共厕所等公共服务设施。
(十五)优化户型计算规则。合理设置住宅户属阳台,丰富居住空间形式,提高商品住宅得房率。住宅建筑每户阳台水平投影总面积占单套水平投影面积比例不超过20%且阳台进深≤2.4米的部分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4计算计容建筑面积,超出部分按其水平投影面积1/2计算计容面积,阳台进深不得超过3米;除承重墙、柱、垛以外,结构净高不超过2.10米且进深不超过1.0米的全采光住宅建筑飘窗不计算计容建筑面积(厨房、卫生间不得设置飘窗),超过时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计容面积;突出住宅建筑外墙结构边线的空调外机隔板的最大进深尺寸放宽至0.9米;首层商铺层高放宽至6.0米;住宅客厅、起居室挑空部分层高不超过两个标准层的层高。
(十六)支持住宅品质提升。支持在建商品住房项目在不改变用地性质和容积率等必要规划条件的前提下调整套型结构;鼓励新建居住小区利用场地现状条件结合地下空间设置邻里中心、公共下沉庭院;鼓励有条件的新建小区住宅设置单元共享门厅、首层专属花园和下沉庭院、空中花园阳台、顶层局部复式挑空和屋顶专属露台等设施;以居民住房需求为导向,严格执行国家《住宅项目规范》,建设绿色、低碳、智能、安全的“好房子”,不断提升住房品质。
(十七)有序推进现房销售。对新出让的优质房地产开发用地,优先采用现房销售模式开发。2026年1月1日起,新出让土地开发的商品房,原则上实行现房销售。按照“新老有别”的原则,逐步配套提高商品房预售门槛,2025年8月1日后取得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工程形象进度应达到建筑主体结构封顶。
六、支持项目分期建设验收与办证。
(十八)支持项目分期建设分期验收。土地出让价款缴纳比例不低于50%后,可在未办理《不动产权证》的情况下,办理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按不高于已审定规划总平面方案中计容总建筑面积50%的比例,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地下室不计容部分需同步报批)、建筑施工许可证等行政审批手续,相关容缺事项必须在办理商品房预(销)售许可(备案)证之前补齐相关材料。
(十九)适当放宽分期开发。在严格工程建设和资金使用监管的前提下,可依据项目建筑规划设计方案,对部分建筑已完工且相应建筑面积比例的土地出让价款已缴清的,经市或区政府批准,根据建筑面积占比对应的土地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但应确保按照比例登记的宗地范围上的建设内容独立完整。
本措施从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一年。
免责声明:本文内容与数据由观点根据公开信息整理,不构成投资建议,使用前请核实。
审校:刘满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