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计划在法院会议上未有获得批准,故在股东大会上通过的决议案将不会生效。
观点网讯:2月20日,利福中国集团有限公司发布公告,关于协议安排方式将公司私有化,并建议撤销公司股份上市地位的结果。
公告显示,于二零二五年二月二十日(星期四),批准计划的决议案在法院会议上未有获得计划股东批准。
于二零二五年二月二十日(星期四),以下特别决议案在股东大会上获得批准:批准并落实藉注销及剔除计划股份削减公司的任何已发行股本;批准透过向要约人配发及发行与因计划而已注销的计划股份数目相同的新股份,按紧接注销计划股份前的数额同步维持公司股本;批准动用公司账簿内因注销及剔除计划股份而产生的进账额于按面值悉数缴足发行予要约人的新股份;授权董事采取若干行动实施经修订建议。
由于计划在法院会议上未有获得批准,故在股东大会上通过的决议案将不会生效。
由于计划未有获计划股东批准,而该等计划股东占亲自或透过委任代表出席法院会议并于会上表决的计划股东所持计划股份价值不少于75%;亲自或透过委任代表出席法院会议并于会上表决的独立股东(以投票方式)投票反对批准计划的决议案的票数,多于在法院会议上所有独立股东所持有的全部计划股份所附票数的10%,经修订建议已告失效,且将不会实施;计划将不会成为具有约束力及生效;将不会撤销股份在联交所上市;公司将不会自二零二五年二月二十七日(星期四)起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以厘定计划股东在计划项下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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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校:徐耀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