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福晟集团有限公司及潘伟明作为被执行人,涉及案号(2024)浙05执恢12号,执行标的金额3.71亿元人民币,执行法院为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观点网讯:2月17日,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关于福建福晟集团有限公司新增重大执行信息的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公告显示,福建福晟集团有限公司及潘伟明作为被执行人,涉及案号(2024)浙05执恢12号,执行标的金额3.71亿元人民币,执行法院为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泰证券表示,将密切关注福建福晟集团有限公司债券的本息偿付情况,以及对债券持有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并严格按照《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及相关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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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校:徐耀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