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网讯:9月2日,黑龙江省政府印发该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暂行细则的通知。
细则指出,凡在黑龙江省开征区内的房产,不论产权属于单位或者个人,除另有规定外,均应按《条例》和细则的规定缴纳房产税。房产出租的,承租人应向出租人(产权人)索取发票,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由承租人代缴房产税。
细则规定,以下八种房产可免征房产税。国家机关、经国务院授权的政府部门批准设立或登记备案并由国家或地方财政部门拨付行政事业费的各种社会团体、军队自用的办公和公务用房。
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和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自用的公务用房。宗教寺庙用于举行宗教仪式等活动的房屋和宗教神职人员使用的生活用房。公园(包括烈士陵园)、名胜古迹供公共参观游览的房屋及其管理单位使用的办公用房。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企业举办的各类学校、医院、卫生所、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基本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在施工期间因施工需要而修建的临时简易房屋和仓棚。以及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细则还指出,若是出现下述5种情况,则可申请减免房产税。
包括停止使用的危险房屋;福利单位的自用房产;因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的房产;从事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或社会公益事业发生严重亏损的房产,以及纳税人关闭、停产、撤销后停用1年及以上,且无生产经营收入的自用房产。
另外,细则要求,房屋买卖及改变用途须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报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