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网讯:2月11日,广东省政府网站公布《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称,未来三年,广东预计改造各类棚户区约13.8万户,城市更新及城中村改造统一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
《意见》明确,2014~2017年全省改造各类棚户区约13.8万户,其中城市棚户区改造约7.4万户、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约4.6万户、华侨农场危房改造约1.8万户。
广东的棚户区改造范围包括城市棚户区、国有工矿棚户区、华侨农场危房改造和国有林区棚户区改造。因城市道路拓展、历史街区保护、文物修缮等实施的房屋拆迁改造项目,不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
在安置方面,新建安置住房的户型面积标准以60平方米左右的中小户型为主。《实施意见》规定,要进一步落实税费减免政策。
对棚户区改造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对棚户区改造涉及的营业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契税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减免。
对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配套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的,按配建比例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个人的拆迁补偿款及因拆迁重新购置安置住房的,可按有关规定享受个人所得税和契税减免。
《意见》指出,棚户区实施改造后,新建安置住房的户型面积标准,原则上按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五部门《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执行,以60平方米左右的中小户型为主。
同时,对零星分散、改造难度较大、单独项目运作成本较高的城市棚户区,可与其他城市棚户区改造、危旧房改造、城市更新和城中村改造项目就近整合,实行统一规划、统筹建设、连片开发、系统改造。
此外,根据《意见》要求,广东省财政按照每户1万元的补助标准支持省属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对于中央财政加大补助力度的省属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广东省财政相应加大补助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