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定于本月集中整治房地产经纪行业
作者: 见习编辑 张媛娜     时间: 2011-11-11 16:13:44    来源: [ 观点网 ]

决定于2011年11月11日至2011年11月30日,在北京全市范围内进一步集中整治房地产经纪行业。

  观点网讯:11月11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经纪行业专项整治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于2011年11月11日至2011年11月30日,在北京全市范围内进一步集中整治房地产经纪行业。

  《通知》中包含了检查范围、检查内容和工作要求三个方面。

  其中,检查范围包括:市检查组重点检查房地产市场动态监管平台中2011年4月1日以来违法违规案件数量在前10名、违法违规情节严重或复查案件涉及的房地产经纪机构。

  区县检查组重点对房地产市场动态监管平台中2011年4月1日以来辖区内存在违法违规案件、不符合备案条件而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机构进行检查;配合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查处重大案件。

  《通知》中指出,此次专项整治重点对违反《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和《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的六种行为进行查处,包括有:

  (一)未经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从事房屋租赁业务的未按规定报送相关信息)的机构,从事房地产信息、实地看房、代拟合同等房地产经纪业务的。

  (二)房地产经纪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的;从事房屋租赁经纪业务的房地产经纪人员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业的。

  (三)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的;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的;承购、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的;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的;未落实资金监管制度,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的。

  (四)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不向交易当事人说明和书面告知规定事项的;与委托人签订房屋出售、出租经纪服务合同前,未查看委托出售、出租的房屋及房屋权属证书,委托人的身份证明等有关资料,并编制房屋状况说明书的;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擅自对外发布房源信息的;提供代办贷款、代办房地产登记等其他服务,未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并经委托人同意另行签订合同的;未按照规定如实记录业务情况或者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的。

  (五)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未由从事该业务的1名房地产经纪人或者2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的。

  (六)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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