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保障房政策执行不力实行问责
作者: 见习编辑 陈泽佳     时间: 2011-09-08 16:54:29    来源: [ 观点网 ]

对住房保障工作不力、一年内有2次以上约谈或1次以上问责记录的,不得评定为优秀等次。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等次的,在安排下一年度保障性住房省级专项补助资金时予以核减。

  观点网讯:9月8日媒体消息,近日广东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广东省住房保障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简称《通知》),将住房保障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对各地级以上市政府政绩考核范围,考核结果作为实施《广东省市厅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落实科学发展观评价指标体系及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的考核评价依据。

  《通知》明确,对于未能按规定时限完成工作进度的,目标责任分解落实不到位、项目与地块对接不到位、资金落实不到位的,落实国家和省住房保障政策不到位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或保障性住房分配、使用、管理失当,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整改不力的存在其他重大违规违纪行为的,省政府将约谈有关市政府责任人。

  对于执行国家和省住房保障政策不力,未能完成住房保障年度工作目标任务的;因工作失职或滥用职权、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影响住房保障政策贯彻执行,造成恶劣影响的;对违反住房保障政策规定的行为不制止、不纠正、不查处,或者处置不当造成群体性事件的;因管理、监督不力,在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监督、管理等方面发生重大问题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将实行问责。

  另外,考核工作采取听取工作汇报、审查自查工作报告、召开社会各界代表参加的座谈会、查看资料、实地抽查项目建设情况等方式进行,并通过量化打分、综合评价,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确定考核结果。对住房保障工作不力、一年内有2次以上约谈或1次以上问责记录的,不得评定为优秀等次。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等次的,在安排下一年度保障性住房省级专项补助资金时予以核减。

  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广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于每年3月31日前,牵头会同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对各地级以上市政府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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