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网讯:4月7日,上海公布由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等四部门制订的《上海市2011年经济适用住房准入标准和供应标准》。
《标准》规定,申请经济适用房的家庭成员需满足在上海市实际居住,且具有上海市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7年,在提出申请所在地的区(县)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5年的条件。
同时,申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
此外,达到3人及以上申请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3.96万元(含3.96万元)、人均财产低于12万元(含12万元);2人及以下申请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和人均财产标准按前述标准上浮10%,即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4.356万元(含4.356万元)、人均财产低于13.2万元(含13.2万元)。
通知还要求,申请家庭成员在提出申请前5年内未发生过住房出售行为和赠与行为,但申请家庭成员之间住房赠与行为除外。
符合上述标准,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满30周岁的单身人士(包括未婚、丧偶、或者离婚满3年的人士),可以单独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在供应标准上,《标准》规定,在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时,单身申请人士或者2人申请家庭,购买一套一居室。
对于3人申请家庭或者原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规定限额,在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以上的2人申请家庭,购买一套二居室;4人及以上申请家庭,购买一套三居室。4人及以上申请家庭,则购买一套三居室。
若申请家庭人员较多、申请家庭人员代际结构较复杂或者经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同意、申请家庭将原有住房交政府指定机构收购的,区(县)政府可以酌情放宽住房供应标准,相关标准应当报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备案。
此外,《规定》建议,申请家庭或者单身申请人士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和房源供应数量,选择申请购买较小的房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