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征地补偿标准公示 最高每亩可补12万
作者: 见习编辑 刘满桃     时间: 2011-03-10 10:33:04    来源: [ 观点网 ]

广州市辖十区划分为13个行政片区,保护标准以耕地为基准,共分为12、10、8、6万元/亩四个类别的最低价格补偿标准。

  观点网讯: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于3月7日起在网上挂出《广州市征地补偿保护标准指导意见(试行)》,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试行意见显示,广州市辖十区划分为13个行政片区,保护标准以耕地为基准,将13个区片分为12、10、8、6万元/亩四个类别的最低价格补偿标准。

  据悉,该次补偿保护标准的价格水平比现行的标准整体提高约50%,其中最高价由8.58万元/亩提高到12万元/亩,上升幅度为40%;最低价由3.9万元/亩提高到6万元/亩,上升幅度为54%。

  其中,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番禺区及白云区除人和镇、太和镇、江高镇、钟落潭镇以外的区域的补偿标准最高,为12万元/亩。最低的是南沙区和花都部分地区,为6万元/亩。

  试行意见指出,征地补偿保护标准只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费用,青苗、土地附着物及其他补偿另行计算。实际征地中按被征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确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不得低于指导意见公布的保护标准。

  园地、林地、养殖水面等非耕地的征用补偿,将参照同档耕地的补偿标准再乘以一定系数进行计算。基本按照《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0年修订调整)》确定的修正系数测算确定,养殖水面系数是0.9,园地是0.77,林地是0.35,未利用地是0.31,草案仅对养殖水面的修正系数调整为90%。

  另外,意见规定,被征收土地上有地上附着物的,应对地上附着物给予补偿。地上附着物包括房屋、水井、道路、管线、水渠等建筑物和构筑物。拆迁地上附着物的(集体建设用地房屋除外),由征地双方协商确定补偿价格,如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可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而对于违法建设、违法占用土地的,涉及的地上附着物不予补偿。征地公告或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在被征地范围内的抢种、抢栽的青苗或抢建的建(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上述文件的公示时间截止于3月31日。待征求意见完成修改正式公布后,有效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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