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网讯:2月20日,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工作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
该调控细则共有八条,分别从合理确定城市新建住房价格调控目标;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力度,扩大住房保障范围;调整完善相关税收政策,加强税收征管;强化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严格住房用地供应管理;合理引导住房需求;加快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坚持和强化舆论引导等方面做了要求。
在加强税收征管方面,该文件要求,自2011年1月28日起受理的房地产交易行为,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的,按其销售收入全额征收。
强化差别化住房信贷上,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
为了合理引导住房需求,文件还强调,自该意见发布之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止,对已拥有1套住房的厦门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能够提供自购房之日起算的前2年内在厦门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厦门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厦门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厦门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向其售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