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十四次会议通知于2010年6月28日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发出,会议于2010年7月2日上午9时在杭州市平海路八号公司六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王鹤鸣先生主持,应参加会议董事9人,实到9人。本次会议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以现场书面表决和书面通讯表决的方式,审议表决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延长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公司于2009年7月22日召开的200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该议案决议有效期为该议案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即将于2010年7月22日到期。为保证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意公司延长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决议有效期,延长后的有效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议案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有效。本议案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议案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关于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定价基准日和发行价格的议案
董事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定价基准日和发行价格的议案》,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同意重新确定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本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日(2010年7月3日)。重新确定定价基准日后的发行价格确定为:本次发行股票的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90%(注: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即发行价格不低于5.71元/股。
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将对本次发行底价进行相应调整。
本议案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