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网讯:原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朝阳区分中心主任刘毅因挪用4900万元公款并擅自为一企业出借3980万元提供担保,日前已被北京市二中院一审判决。有期徒刑16年,其同伙张丽因挪用公款罪获刑5年。宣判后,刘毅和张丽均提起上诉。目前,此案还在二审中。
经法院审理查明,1997年10月7日,时任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朝阳区分中心主任的刘毅,利用职务便利,以“还局代收款”、“购房预付款”的名义,将本单位公款400万元挪用至以其子之名入股并任法定代表人的北京鸿浩志房地产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使用,后将该款归还。
2000年11月,刘毅又与时任北京浩利鸿房地产开发公司总经理张丽和骆某共谋,以北京第四汽车运输公司建设职工住宅,向朝阳分中心申请贷款的名义,挪用本单位公款4500万元,其中400万元归四运公司使用,4100万元转入张丽参股及刘毅以其子名字入股的浩利鸿公司使用,后将上述款项归还。
2002年8月至2003年4月,刘毅擅自以单位的名义,为北内集团总公司向其他单位出借资金3980万元进行担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造成上述资金中2800万元无法返还,给国有资产造成特别重大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