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购事项
于二零一四年七月十一日,本公司及中国物流(a)与认购人订立认购协议,据此,认购人有条件同意以代价认购,而中国物流有条件同意发行认购股份,相当于中国物流经发行认购股份扩大后之35%已发行股本;及(b)与认购人订立股东协议,以规范中国物流之商业行为及管理。
上市规则之涵义
紧随完成后,本公司于中国物流之股权将被摊薄及减少至65%,因此,认购事项构成本公司之一项视作出售。由于有关认购事项之若干适用百分比率超过25%但小于100%,故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认购事项构成本公司之一项主要交易。因此,认购协议、股东协议及据此拟进行之交易须遵守上市规则项下之申报、公告、通函及股东批准规定。
本公司已根据上市规则第14.44条,获得一批有密切联系之股东书面批准认购协议、股东协议及据此拟进行之交易。该批有密切联系之股东包括皓明控股有限公司及北控置业(香港)有限公司,分别实益拥有1,557,792,500股股份及2,417,076,407股股份之权益,合共相当于本公布日期本公司全部已发行股本约58.89%。就董事经作出一
切合理查询后所深知、尽悉及确信,概无股东于认购事项中拥有重大权益,因此,概无股东须于将就批准认购协议、股东协议及据此拟进行之交易而召开之股东特别大会上放弃投票。故此,本公司根据上市规则第14.44条获准并不就此召开股东特别大会。
本公司将于二零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或之前向股东寄发一份通函,当中载有认购协议、股东协议及据此拟进行之交易之进一步详情,以及上市规则规定提供之其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