兹提述本公司于二零一三年二月二十三日、二零一三年八月二十三日及二零一三年十月十八日所发出之公告,内容有关本公司可能收购该权利。
董事会欣然宣布,于二零一四年四月二日(交易时段后),本公司(作为有意买方)、融德、珠光投资及新有意卖方就建议收购事项订立四月谅解备忘录。
根据四月谅解备忘录,本公司、融德及珠光投资已于签订四月谅解备忘录后终止十月谅解备忘录。
根据四月谅解备忘录,新有意卖方已同意透过目标公司收购珠光投资之67%股本权益,而珠光投资则持有该权利。
根据四月谅解备忘录,本公司已同意于签订四月谅解备忘录日期起计七天内向新有意卖方支付订金,作为可退还订金及/或一部份代价款项,并且本公司、融德及新有意卖方已同意,本公司根据十月谅解备忘录向融德支付之400,000,000港元应视作本公司根据四月谅解备忘录履行其向新有意卖方支付订金之责任。
根据四月谅解备忘录,本公司及新有意卖方亦已同意,本公司应向新有意卖方支付之代价预计将不超过人民币3,082,000,000元(相当于约3,887,943,000港元)(将参照珠光投资之资产估值或珠光投资资产之资产净值厘定),并应以(i)现金;(ii)配发及发行代价股份及可转换优先股支付;及(iii)代价股份之发行价将为每股代价股份2.90港元。
根据上市规则,倘建议收购事项予以落实,将构成本公司之关连交易及可能构成本公司之主要交易或更高层次交易。本公司将于适当时候遵照上市规则就建议收购事项作出进一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