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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建业:租赁商业物业的框架协议公告
作者: 瑞安建业     时间: 2010-06-01 09:12:34    来源: [ 观点网 ]

   董事会宣布,於二零一零年五月三十一日,SOCL与本公司订立框架租赁协议,据此,本集团任何成员公司(作为承租方)可於二零一零年六月一日至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期间内延续、修订或续订现有租约或与SOCL集团的任何成员公司(作为出租方)不时就该等物业订立新租约、分租约及特许租用协议,惟须设定年度上限。该等物业涵盖所有SOCL集团在香港及中国拥有或租赁的商业物业,包括香港瑞安中心及上海瑞安广场。

  SOCL乃本公司的控股股东。於本公布刊发日期,SOCL实益拥有合共 181,981,000股股份的权益,占本公司已发行股本约37.24%。因此,SOCL乃本公司的关连人士,而框架租赁协议项下拟进行的交易根据上市规则构成本公司的持续关连交易。由於就年度上限所计算有关上市规则第14A.10条所载的适用百分比率高於0.1%但低於2.5%,框架租赁协议项下拟进行的交易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A章内的公布、年度检讨及申报规定,但获豁免独立股东批准的规定。兹提述有关租赁香港瑞安中心及上海瑞安广场写字楼物业的持续关连交易所作出的先前公布。

  董事会宣布,SOCL与本公司订立框架租赁协议,据此,本集团任何成员公司(作为承租方)可延续、修订或续订现有租约或与SOCL集团的任何成员公司(作为出租方)不时就该等物业订立新租约、分租约及特许租用协议,以配合本集团未来业务的不时需要。

  框架租赁协议

  日期:二零一零年五月三十一日

  订约方:(1)SOCL

  (2)本公司

  年期:由二零一零年六月一日起至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31个月

  事项

  框架租赁协议制订条款框架,据此,本集团任何成员公司(作为承租方)可延续、修订或续订现有租约或与SOCL集团的任何成员公司(作为出租方)不时就该等物业订立新租约、分租约及特许租用协议,即该等租约。该等物业涵盖所有SOCL集团在香港及中国拥有或租赁的商业物业,包括香港瑞安中心及上海瑞安广常该等租约的主要条款:

  (a)所有该等租约的条款应按公平原则磋商,并属公平合理。

  (b)即使签订框架租赁协议,於其生效日期起已具有效力的现有租约的所有条款应仍然全面有效,且现有租约条款的任何续订或修订应遵守框架租赁协议的条款。

  (c)本集团根据该等租约应向SOCL集团支付的租金及管理费将由SOCL集团与本集团参考当时市况及於该等物业附近的同类物业租金水平厘定。

  (d)该等租约(包括相关租约、分租约或特许租用协议的续订选择权(如有))的租期应於框架租赁协议届满日期或之前届满。

  (e)本集团根据所有该等租约应向SOCL集团支付的年度租金及管理费总额应在年度上限的限额以内。

  年度上限

  有关该等租约的年度上限载列如下:

  截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年度上限

  二零一零年二零一一年二零一二年

  香港租约2,000,000港元1,000,000港元1,000,000港元

  中国租约人民币2,500,000元人民币5,000,000元人民币7,000,000元

  订立交易的理由

  於二零零七年五月至二零一零年一月期间,SOCL集团若干成员公司与本集团若干成员公司订立现有租约,以租赁或分租位於香港瑞安中心及上海瑞安广场数项商业物业予该等本集团成员公司。现有租约的详情已载列於先前公布内。

  现有租约当中两项有关香港瑞安中心的租约将於二零一零年五月三十一日届满,而本集团拟续订两者。本集团亦预计将会延续余下有关上海瑞安广场的现有租约,并可能於其届满时续订有关租约,亦可能进一步就该等物业另订新租约、分租约及特许租用协议,以配合本集团未来业务的不时需要。因此,SOCL集团与本集团订立框架租赁协议,以制订条款框架,彼等可据此延续或续订现有租约、修订现有租约的条款,及就该等物业订立新租约、分租约及特许租用协议。

  年度上限乃参照本集团分别在香港租约及中国租约下估计每年应支付予SOCL集团的租金及管理费总额而厘定,并已考虑到由二零一零年六月一日起至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31个月期间本集团向SOCL集团租赁该等物业的面积将可能有所增加。

  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框架租赁协议项下拟进行的该等租约预期将於本集团一般及日常业务过程中订立,而框架租赁协议(连同年度上限)则经过订约方以公平原则磋商後按正常商业条款订立,框架租赁协议项下拟订立的该等租约的条款(连同年度上限)属公平合理,且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的整体利益。

  上市规则的涵义

  SOCL 乃本公司的控股股东。於本公布刊发日期,SOCL实益拥有合共181,981,000股股份的权益,占本公司已发行股本约37.24%。因此,SOCL乃本公司的关连人士,而框架租赁协议项下拟进行的交易根据上市规则构成本公司的持续关连交易。由於就年度上限所计算有关上市规则第14A.10条所载的适用百分比率高於0.1%但低於2.5%,框架租赁协议项下拟进行的交易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A章内的公布、年度检讨及申报规定,但获豁免独立股东批准的规定。

  一般资料

  本集团主要於香港及中国从事房地产开发、资产管理、水泥生产及建筑业务。SOCL的主要业务为控股投资。

  释义

  於本公布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年度上限」指本集团根据框架租赁协议就截至二零一零年、二零一一年及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三个年度应支付予SOCL集团的最高年度租金及管理费总额(取代先前公布所载的年度上限);

  「联系人」、「关连人士」、「附属公司」指各具上市规则所赋予的涵义;「董事会」指董事会;

  「本公司」指瑞安建业有限公司,一家於百慕达注册成立的公司,其股份於联交所主板上市(股份代号:983);

  「董事」指本公司董事;

  「现有租约」指本集团若干成员公司与SOCL集团若干成员公司订立的下列租约或分租约的统称(或个别有关租约),其详情已载列於先前公布内:

  (a)於二零零七年五月二十八日就分租香港港湾道6-8号瑞安中心1楼及34楼的若干办公室面积而订立的租赁协议(经有关补充协议修订),租期三年,自二零零七年六月一日起至二零一零年五月三十一日止届满(将按照框架租赁协议规范下的条款续订);

  (b)於二零零七年五月三十一日就租赁香港港湾道6-8号瑞安中心11楼的若干办公室单位而订立的租赁协议,租期三年,自二零零七年六月一日起至二零一零年五月三十一日止届满(将按照框架租赁协议规范下的条款每月续订,直至另行协定);及

  (c) 於二零一零年一月二十三日就租赁中国上海市卢湾区淮海中路333号瑞安广场23楼的若干办公室单位而订立的租赁协议(经不时修订或补充),租期26个月,自二零一零年一月十六日起至二零一二年三月十五日止届满;并附带优先扩租权,可租赁瑞安广场同一楼层的若干额外办公室单位;

  「本集团」指本公司及其不时的附属公司;

  「香港租约」指有关香港瑞安中心的现有租约及其任何续订或修订,以及本集团成员公司与SOCL集团成员公司根据框架租赁协议就其他在香港的该等物业不时订立或续订的其他租约、分租约及特许租用协议的统称;

  「港元」指香港法定货币港元;

  「香港」指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框架租赁协议」指SOCL与本公司於二零一零年五月三十一日就本集团向SOCL集团租赁、分租及特许使用该等物业而订立的协议;

  「该等租约」指香港租约及中国租约的统称;

  「上市规则」指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及就本公布而言,不包括香港、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

  「中国租约」指有关上海瑞安广场的现有租约及其任何续订或修订,以及本集团成员公司与SOCL集团成员公司根据框架租赁协议就其他在中国的该等物业不时订立或续订的其他租约、分租约及特许租用协议的统称;

  「先前公布」指本公司就租赁香港瑞安中心及上海瑞安广场写字楼物业的持续关连交易於二零一零年一月二十三日刊发的公布;

  「该等物业」指SOCL集团在香港及中国拥有或租赁的商业物业;

  「人民币」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

  「股份」指本公司已发行股本中每股面值1.00港元的股份;

  「SOCL」指ShuiOnCompanyLimited,於本公司已发行股本拥有约37.24%权益的控股股东;

  「SOCL集团」指SOCL及其不时的附属公司及联系人;

  「联交所」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及

  「%」指百分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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