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振业A收到湖南长沙中院执行裁定书(【2023】湘01执监3号),裁定如下:驳回佰富利集团不予执行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国仲深裁【2013】128号仲裁裁决书的申请。
观点网讯:7月11日,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振业A)发布重大仲裁进展公告。
公告显示,深振业A与佰富利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佰富利集团”)之间的仲裁纠纷始于2013年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终局裁决。深振业A作为申请人,因佰富利集团未履行该裁决而启动仲裁程序。
2022年1月,深振业A收到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湘03执131号之一),根据裁定书内容,鉴于在执行程序中并未发现被申请人有可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华南国仲深裁【2013】218号裁决书执行程序的条件,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申请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2022年8月,深振业A收到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湘执监1336号),该院认为:长沙中院在作出【2015】长中民执异字第00417号执行裁定前,未逐级上报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未作答复前即作出执行裁定,有违程序规定。因此,作出裁定如下:1、撤销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长中民执异字第00417号执行裁定;2、本案发回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查。
近日,深振业A收到湖南长沙中院执行裁定书(【2023】湘01执监3号),裁定如下:驳回佰富利集团不予执行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国仲深裁【2013】128号仲裁裁决书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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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校:徐耀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