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批试点地区为江苏、上海、天津、辽宁、河北、湖南、陕西、重庆。登记注册地位于上述试点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实施公告第一条所列行为时,应通过企业登记系统提交初始、变更报告,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
观点网讯:6月25日,商务部公告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信息报告有关事项,外商投资企业以本企业名义,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增资或购买被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不含多层次投资)时,应当依法履行信息报告义务。
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信息报告将通过试点方式稳步推进,首批试点地区为江苏、上海、天津、辽宁、河北、湖南、陕西、重庆。登记注册地位于上述试点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实施公告第一条所列行为时,应通过企业登记系统提交初始、变更报告,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
公告自2025年7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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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校:劳蓉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