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城演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称,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宋城演艺发 展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观点网讯:6月18日,宋城演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称,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宋城演艺发 展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宋城演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4月26日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分别调减2022年利润总额、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5,740.40万元、5,740.40万元,占更正前利润总额、净利润的414.75%、594.37%,且更正前后盈亏性质发生变化。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张娴、总裁商玲霞、财务总监陈胜敏、董事会秘书赵雪璎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规定,对上述行为应承担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规定,决定对公司、张娴、商玲霞、陈胜敏、赵雪璎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宋城演艺表示,公司在编制和披露2022年年度报告时,花房集团因其一家参股25%的公司被警方调查,无法向公司提供经核数师审核的2022年年度业绩;公司的年审会计师无法获取与警方调查相关的详细信息,无法判断其对花房集团可能产生的影响,对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表发表了保留意见。2023年4月28日,公司通过2022年年度审计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董事会专项说明等对相关情况做出披露和说明,提醒投资者关注,注意投资风险。
2024年3月15日,花房集团披露了经审计的2022年年度报告,在其2022年度原有的合并报表基础上追加确认了1.55亿元预计损失和约1,991万元投资公允价值损失。花房集团上述调整导致公司需对2022年年度报告会计差错进行更正,并据此对2023年一季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2023年三季度报告进行追溯调整。2024年4月26日,公司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对前期财务数据进行了更正。
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问题,就相关问题进行了深刻的反思,将认真吸取教训,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增强规范运作意识,严格执行财务和会计管理制度,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浙江证监局提交书面报告。
本次收到警示函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管理活动。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将持续履行职责,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防范类似问题再次出现,持续提升信息披露质量,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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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校:杨晓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