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提出,合肥市市区范围内从事住房租赁经营活动的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应当纳入住房租赁资金监管,企业需在合肥市范围内的商业银行开立唯一的住房租赁资金监管专户,与银行签订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协议,明确监管内容、方式及程序,将住房租赁资金纳入监管。
观点网讯:9月12日,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租赁市场加强住房租赁资金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进一步加强住房租赁市场监管,规范住房租赁机构经营行为。
征求稿提出,合肥市将把在合肥市市区范围内从事住房租赁经营活动的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纳入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这类企业需在合肥市范围内的商业银行开立唯一的住房租赁资金监管专户,与银行签订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协议,明确监管内容、方式及程序,将住房租赁资金纳入监管。
纳入监管的住房租赁资金包括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单次收取承租人3个月以上的租金、超过1个月租金数额的押金,以及按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协议约定向专户缴存的最低监管额度资金。单次收取租金在3个月(含)以内、押金在1个月(含)租金数额以内的,或本通知印发前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与承租人已签订住房租赁合同的,由承租人自主决定是否纳入监管,承租人要求实施住房租赁资金监管的,住房租赁企业必须予以配合办理相关手续。
住房租赁企业需尽快向合肥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注册、提交专户信息,且应当在合肥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经营场所公布专户信息,同时在网络发布平台、住房租赁合同中明示专户信息和资金监管风险警示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同时,主动向承租人出示其与银行签订的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协议;协助承租人将租金、押金存入专户,不得通过其他银行账户或者第三方支付平台代收、代管租金和押金。
同时,合肥市将完善相关网络信息平台的信息服务管理,加强对开设专户的银行监管、强化管理体系,住房租赁行业主管部门还将会同相关部门依法查处住房租赁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
合肥市鼓励其他类型的住房租赁企业主动实行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对未按要求设立、公示专户的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进行一定程度上的活动限制。而租赁当事人双方向银行提供虚假信息导致监管资金损失的,当由当事人双方自行承担损失。租赁当事人双方约定不进行资金监管的,由当事人自行承担风险。
审校:杨晓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