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22年1月29日的业绩预告中,大名城未能充分、审慎考虑影响存货等减值的各项因素,导致两次业绩预告中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差异金额较大,信息披露不准确。
观点网讯:8月30日,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及部分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据观点新媒体了解,意见函指出,在2022年1月29日的业绩预告中,大名城未能充分、审慎考虑影响存货等减值的各项因素,导致两次业绩预告中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差异金额较大,信息披露不准确,现决定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董事长俞培俤、董事兼总经理俞锦、财务负责人郑国强、董事会秘书张燕琦未能勤勉地履行职责,对公司上述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现决定对上述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审校:武瑾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