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增持计划到期,合计增持阳光城23,962,100股,占总股本0.58%,与增持计划中披露的最低增持数量存在较大差距。
观点网讯:8月2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向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股东(福建阳光集团有限公司、东方信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福建康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发送监管函。
深交所提出,阳光城2020年12月30日披露,上述公司作为控股股东或其关联方,拟自2020年12月30日起12个月内增持阳光城股份不少于总股本1%且不超过2%,截至增持计划到期,合计增持23,962,100股,占总股本0.58%,与增持计划中披露的最低增持数量存在较大差距。
上述行为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第2.3条、第11.11.1条和深交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6.6.1条的规定,
另外,2021年5月6日,福建阳光集团作为阳光城控股股东与一致行动人东方信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阳光城股份6,590,000股,增持金额为37,432,362.85元。2021年11月1日至11月3日,福建阳光集团因部分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平仓线,导致被动减持阳光城股份合计83,612,500股。福建阳光集团增持阳光城股份后六个月内被动减持阳光城股份。
上述行为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第3.1.9条和深交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3.8.13条的规定。
深交所表示,望上述违规公司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审校:劳蓉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