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网讯: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8月2日公告,公司于7月31日收到深圳国际仲裁院的裁决书,深圳国际仲裁院驳回关于公司有权作为“深圳市南山区康佳集团总部厂区城市更新项目”的唯一开发主体的请求。鉴于该仲裁裁决认定,公司和华侨城集团公司将协商形成合作开发方案。
据了解,康佳集团于1998年取得康佳总部厂区城市更新项目的产权,该产权证为编号“深房地字第4000012750号”的行政划拨房产证。
后来,康佳总部厂区于2011年被深圳列为城市更新单元规划范围,并确定该项目的拆迁用地面积为3.72万平方米,开发建设用地面积为3.72万平方米,计容积率建筑面积为26万平方米;同时,还确定项目的定位及改造目标为:集研发、办公、商业等多元功能为一体的城市综合体。
2012年11月,深圳市南山区城中村(旧村)改造办公室就康佳集团作为康佳集团总部厂区城市更新项目实施主体进行了公示。
但华侨城对于康佳集团作为争议地块的唯一实施主体提出反对意见。华侨城集团表示,康佳集团取得的房产证,使用年限从1985年1月11日至2015年1月10日,说明该房产证不含地价和土地使用权,仅为证载的8个地上建筑物业的产权。
华侨城还指出,2003年华侨城集团公司与深圳市政府有关部门签订了用地协议,一揽子解决华侨城片区用地问题时,工业用地部分计价的土地面积合共21.04万平米,其中包括该项目用地。即华侨城集团公司在2003年缴纳该用地协议的地价款时,已为该用地交纳了地价款,所以项目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归属华侨城集团公司。
随后,康佳集团将“康佳集团是否有权作为城市更新项目的唯一开发主体”的争议提交深圳市国际仲裁院进行仲裁,华侨城也提出了仲裁反请求。
至今年7月31日,仲裁有了正式结果。康佳集团收到深圳国际仲裁院的裁决书,认定康佳无权作为康佳集团总部厂区城市更新项目的唯一开发主体。而华侨城集团关于律师反请求也被驳回。
康佳集团称,根据双方签署的《仲裁协议》,鉴于仲裁裁决认定本公司无权作为康佳集团总部厂区城市更新项目的唯一开发主体,本公司和华侨城集团公司将协商形成合作开发方案。
此外,康佳集团7月25日披露,其公司控股股东华侨城集团近期通过二级市场交易增持了公司的部分股份。本次变动前,华侨城集团持有深康佳A股9593.92万股,占康佳集团的股权比例为15.94%,为第一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增持后,华侨城集团合计持有深康佳A2.41亿股,占康佳集团的持股比例为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