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住房保障条例意见稿出台 保障房满五年可购买
作者: 见习编辑 郭净净     时间: 2014-03-30 22:05:59    来源: [ 观点网 ]

连续租赁不少于5年且符合配售条件的,可以购买;而购买保障性住房未满5年,且确需转让的,由政府回购。

  观点网讯:国务院法制办3月28日就《城镇住房保障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此次征求意见稿从规划与建设,保障性住房的申请、使用与退出,租赁补贴,社会力量参与,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方面对城镇住房保障工作进行了规范。

  该意见稿指出,租赁期满未续租、不再符合保障条件以及违规使用保障性住房的,应当腾退保障性住房。至于连续租赁不少于5年且符合配售条件的,可以购买;而购买保障性住房未满5年,且确需转让的,由政府回购。

  对于保障性住房的转让问题,征求意见稿以5年时间为限,分别规定了2种不同情况:承购人购买保障性住房未满5年的,不得转让保障性住房;确需转让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原购房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予以回购。

  同时,其明确城镇住房保障范围为城镇家庭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并规定城镇住房保障对象的住房、收入、财产等条件的具体标准,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公布。

  意见稿规定,对住房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等住房救助对象优先给予保障。对于棚户区居民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属于个人住宅被征收的轮候对象,及住房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等住房救助对象,优先给予保障。

  意见稿加大了对弄虚作假和违规使用保障性住房的处罚力度,明确规定有关人民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申请人隐瞒、虚报、伪造信息的,给予警告,向社会通报,记入个人征信记录,退回已承租、承购的保障性住房和已领取的补贴,处以罚款直至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城镇住房保障。



(审校:刘满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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