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宣布,於二零一二年十二月十七日,本公司及卖方(本公司的全资附属公司)与配售代理订立配售协议,据此,(其中包括)配售代理已同意以每股配售股份3.60港元的配售价向承配人配售配售股份,及倘其未能作出配售,则将以当事人身份按配售价购买配售股份。
由於就配售按上市规则第14.07条而计算出的其中一项适用百分比率高於5%但低於25%,配售构成本公司一项须予披露交易,本公司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有关申报及公布的规定,但获豁免遵守股东批准的规定。
有关事项
根据配售协议,配售代理已同意以每股配售股份3.60港元的配售价向承配人(为独立於本公司及其关连人士(定义见上市规则)的第三方)配售配售股份,及倘其未能作出配售,则将以当事人身份按配售价购买配售股份。
本集团就配售已分别委任信达国际融资有限公司及信达国际证券有限公司为本集团的财务顾问及结算代理。
配售股份
配售股份占瑞安房地产现已发行股本约2.01%。於完成後,本集团持有的瑞安房地产股份将由143,007,098股减少至22,385,953股,占瑞安房地产现已发行股本约0.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