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1月20日,公司接到控股股东许晓明先生的通知,许晓明先生及许贤明先生与中国水电地产公司于2012年11月20日就股权转让签署了意向书。
根据上述意向书,许晓明先生与许贤明先生(持有武汉新天地投资有限公司5%的股权)拟向中国水电地产公司整体转让所持武汉新天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天地公司”)100%的股权;许晓明先生拟向中国水电地产公司转让其所持有的不超过公司总股本8%的股权。
上述拟转让股权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上述拟转让股权事项系公司控股股东在充分考虑公司的现有资源、经营状况及未来持续发展等前提下的个人决策,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且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